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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半年度报告摘要

发布日期:2024-06-24 00:24:26   来源:媒体动态浏览次数:1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风险因素”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相关内容。

  1.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留存收益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该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有关要求,企业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日起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的相应变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留存收益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都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内容。

  经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做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2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14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3,201,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365,293.50元后,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836,106.50元。截至2021年4月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1年4月6日出具了编号为众环验字[2021]0500013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19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76,929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999,981.97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24,920.38元后,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475,061.59元。截至2022年11月2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2年11月22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510027号”《验资报告》。

  截止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13,880,098.17元,详细情况如下:

  注1:2021年4月6日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321,201,400.00元,其与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总额353,201,400.00元之差额32,000,000.00元,系保荐人直接扣留的保荐承销费(不含税)。

  截止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69,025,316.87元,详细情况如下:

  注:2022年11月21日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118,169,793.29元,其与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总额120,999,981.97元的差额2,830,188.68元,系保荐人直接扣留的保荐承销费(不含税)。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资项目变更、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1年3月,公司与原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龙潭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2021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禾惠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惠电子”)与公司、东方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2021年11月,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专项账户(2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专项账户(87)两个账户予以销户,并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募集资金账户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账户。同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及东方证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禾惠电子与公司、东方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

  2022年9月,公司因聘请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公司与原保荐人东方证券和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公司、世纪证券分别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2年1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市大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大为”)与公司、保荐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均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上述监管协议履行正常。

  截至2023年6月30日,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1)。

  截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2)。

  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5,902,150.85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募投项目先期投入金额为98,774,735.76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1]0500096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述置换事项已完成。

  2022年11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794,923.21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募投项目先期投入金额为1,477,550.00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众环专字[2022]0510179号《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截止2022年12月31日,前述置换事项已完成。

  2022年11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提前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含1.6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本次决议适用于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及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将“高速信号传输线G)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莱尔科技变更为禾惠电子,并以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禾惠电子共增加注册资本3,800.00万元用于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其中用于增资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6,211,493.05元。莱尔科技已于2021年8月18日完成对禾惠电子的增资,共增资3,800.00万元,其中用于增资的募集资金36,211,493.05元已汇至禾惠电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进行存放与管理。本次变更,仅涉及在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调整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向、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

  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变更募投项目“高速信号传输线G)产业化建设项目”,将该项目剩余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金额投入募投项目“新材料与电子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中,后续由公司依据行业发展和市场拓展情况使用自有资产金额的投入建设“高速信号传输线G)产业化建设项目”。本次调整的募集资金从禾惠电子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转出至莱尔科技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龙潭分理处开立的“新材料与电子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募集资金账户。

  本次调整事项不涉及新的募投项目及新的募投资金专项账户。鉴于调整的募集资金为莱尔科技向禾惠电子增资的增资款,禾惠电子将减少注册资本3,700.00万元,这中间还包括将调整的募集资金(截止2022年9月27日,该部分募集资金实际转出36,824,461.98元),剩余需减少的注册资本为禾惠电子自有资金。截止本公告日,禾惠电子已完成上述减资事项,禾惠电子注册资本由6,800.00万元变更为3,100.00万元。

  根据以上《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经审慎考虑、评估后,公司将募投项目“新材料与电子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晶圆制程保护膜产业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事项,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无异议。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对募投项目“新材料与电子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晶圆制程保护膜产业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无异议。

  上述详细情况可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2022年4月28日、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见附表3)。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对募投项目“新材料与电子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无异议。

  上述详细情况可见公司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见附表3)。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及管理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18日通过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范小平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根据2023年实际经营情况编制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董事会认为公司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客观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1)。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8日以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根据2023年实际经营情况编制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1)。

  经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做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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