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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8 21:17:31   来源:新闻动态浏览次数:1

  要主动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的内容、方式和工具,通过日常管理的具体措施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传导至各方面。

  2022年7月19日,国家医保局官网上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各地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中,在结构调整、改善比价关系、与相关改革协同性加强、支持了公立医院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存在宏观管理相对薄弱、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项目管理引导作用不突出的问题,需要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公益属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通知中,提出了7项任务: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和动态调整,扎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工作、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新增价格项目着力支持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提升现有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的兼容性、正确地处理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集中采购的关系、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规范性。

  关于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北京医保局6月17日的发文中《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建议(试行)》明确了:

  一是评估触发机制。通过建立灵敏有度的常态化价格调整评估指标体系,设立医疗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医保基金运行、民生统计等4类13项具体指标作为启动条件以及5项约束指标,每年进行量化评估。启动指标的评估总分值不低于60分的,符合触发标准,当年按程序启动价格调整;未达到触发标准或符合任一约束指标的,当年原则上不安排此类调价工作。二是专项调整机制。结合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可灵活选择调价窗口期,有序调整价格。专项调整不涉及触发评估,但共享当年调价总量。

  启动指标和约束指标具体在下表中,未来这样的模式,大概率也会在全国另外的地方进行推广;

  注:1.实际值分别落在启动区间、中性区间、约束区间时,得分分别为分值的100%、50%、0%。当年评估总分不低于60分时启动动态调整。2.受疫情影响或存在别的特殊情况,上一年度实际数据确实没有参考价值的,可前推一个或若干年度,以常规状态下的实际数据作为比较基础。

  这一内容,在文件中介绍不多,属于新名词,但是在2021年08月25日,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在第五部分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到过。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将医疗服务区分成两种类型,一类是医疗机构普遍开展的通用型医疗服务。诊察、护理、床位等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对这类服务将制定统一基准价格,不一样的区域、不同层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一些范围内浮动。

  MSPI主要用来解决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会参照收入和价格指数动态来调整。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参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累计增幅达到触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于一定水平的,按规则调整基准价格。

  而之所以编制MSPI,另外一个目的,还在于监管价格异常。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披露制度,编制并定期发布医疗服务价格指数。对监测发现医疗服务价格异常、新增项目定价偏高的,必要时组织并且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成本回收率评价、卫生技术评估或价格听证,防止项目价格畸高畸低。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将医疗服务区分成两种类型,另外一类是复杂型项目,比如难度大、风险高的手术项目,对医务人员自身能力、医疗机构技术支撑体系的要求比较高。这一类服务由政府“定规则、当裁判”,引入公立医院参与,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一些医疗服务价格将理顺比价关系。比如儿科、护理等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需要政策激励;难度大、风险高的医疗服务,需要适当体现价格差异;特色优势突出、功能疗效明显的中医医疗服务,需要传承创新和发展;设备折旧占比高的检查治疗项目,需要挤出水分,还利于民。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

  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指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编码00、00、00、00的项目)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每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的60%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

  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总结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价格专项调整经验,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科学把握检查化验项目价格构成要素,通过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动项目总价合理下降,切实向群众传导改革红利。

  通过改革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回归服务计价单元的应有面貌。同时,国家医保局将分类整合现有价格项目,优化新增价格项目管理,引入创新性和经济性评价,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

  在人民日报发表的《我国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理顺比价关系让医生专心为患者看病》文章中,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副研究员蒋昌松说:“过去强调将医用耗材合并在价格项目内打包收费,初衷是规范医用耗材合理使用,间接约束医用耗材费用过快增长,但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为了新耗材、新设备好卖,衍生出许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需求,实际上有些产品创新性、经济性却不高,增加了患者不必要的负担。技耗分离,有利于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用耗材分离出来,通过医保谈判和集中采购等方式,可降低医院运行成本。”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将成为技术劳务价值的“度量衡”、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的“信号灯”、公立医院练好内功的“助力器”,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分类管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将引导高等级医院把发展重心放在难度高、风险大的项目上,促进分级诊疗。同时,将激励公立医院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成本和费用等方面进行“刀刃向内”的改革,专心为患者“看好病”。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以上内容部分引自人民日报《我国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理顺比价关系让医生专心为患者看病》。

  近年来,各地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构更加优化,比价关系不断改善,与相关改革协同发展显著加强,对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工作中也存在宏观管理相对薄弱、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项目管理引导作用不突出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精神,稳妥有序做好现阶段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公益属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和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重要的经济和民生事项,在管理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在具体项目、价格和政策上切实体现公益性。要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的工作基调,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实质性运行,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要在省级层面统一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健全价格调整程序、规则、指标体系,避免各行其是。按照设定的调整周期和触发机制做好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积极灵活运用医疗服务价格工具,有力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确保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不增加。

  二、扎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工作。要主动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的内容、方式和工具,通过日常管理的具体措施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传导至各方面。对价格项目的具体执行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做好内涵边界、适用范围等政策解释,及时回应临床关切。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确保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编好用好医疗服务价格指数(MSPI),逐步将指数纳入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管理的指标体系,根据指数反映的变化趋势等,相应采取积极、稳健或谨慎的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措施。强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监管,对不规范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必要时采取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息披露等措施。

  三、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指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编码00、00、00、00的项目)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每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的60%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总结新冠病毒核酸检验测试价格专项调整经验,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科学把握检查化验项目价格构成要素,通过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动项目总价合理下降,切实向群众传导改革红利。对于社会捐赠和应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测算项目定价成本时,应按公益性原则扣除设备折旧、投资回报、还本付息等费用,主动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持续降低偏高价格。

  四、新增价格项目着力支持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要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进度,切实加强创新质量把关,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审慎对待资本要素驱动、单纯谋求投资回报及地方保护特征的立项诉求,避免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原则上按本地现有价格项目对接,本地无相应价格项目的,简化价格项目申报流程。

  五、提升现有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的兼容性。要以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应用并明确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作为受理审核新增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坚持服务产出导向的原则,积极对接国家医保局下发的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规范事项转化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技术规范所列医疗服务,现有价格项目可以兼容的,执行现有价格。属于同一医疗服务的不同操作步骤、技术细节、岗位分工的,转化为价格项目时,原则上合并处理,避免过度拆分。属于同一医疗服务以新方式或在新情境应用,资源消耗差异较大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加收或减收项;资源消耗差异相近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拓展项,按现有价格项目收费。属于医院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事项,在项目成本构成和价格水平中体现,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六、正确处理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集中采购的关系。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各自的功能定位,价格调整触发机制与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不直接挂钩,调整总量不直接平移置换。对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深度关联的项目,要准确分析集中采购产生的具体影响,分类施策、科学协同。其中,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虚高价格经集中采购挤出水分后,相关定价偏低的项目优先纳入价格动态调整范围,必要时可实施专项调整;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单独收费的,根据集中采购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适当降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

  七、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规范性。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理念,整体谋划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管理工作,主动适应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协同高水平发展需要,统筹衔接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薪酬制度、医院运营等改革,引导公立医疗机构践行落实公益性,形成综合效应。指导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精心设计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的程序、规则、指标和参数体系,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建立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沟通协商机制,明确医院参与价格形成的规则程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履行医疗服务成本管控、优化医药费用结构、拓展价格调整空间等责任。做好医保基金监管与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医院申报新增价格项目等工作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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